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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就《小红书普通食品行业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小红书电商学习中心 · 2026-09-07

意见征集截止:2026年09月14日 公示开始:2026年09月15日 公示结束:2026年09月21日 预计生效:2026年09月22日 小红书普通食品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小红书普通食品行业商家的 经营行为 ,指导平台商家 合法合规经营食品类目 ,保护消费者权益,特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以下类目的商家( 不包括以下类目下的保健食品及未经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若后续平台调整类目名称,但商品性质属于普通食品,则仍适用于本规则;若商家将食品饮料类商品发布在其他类目下,则平台有权依据规则对相应商品进行管理。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咖啡/麦片/冲饮 所有 粮油调味/速食/干货/烘焙 所有 零食/坚果/特产 所有 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 所有 茶 所有 酒类 所有 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 所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所有 传统滋补营养品 所有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所有 传统滋补营养品 所有 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 月子营养

孕产妇奶粉

孕产妇营养品 美容护肤/美体/精油 美容内服 第二章 入驻规则 第三条 入驻方式 对于不同的类目,平台目前有不同的入驻要求,即一般招商或定向准入,具体类目及其入驻方式详见:

。 第四条 入驻要求 商家需遵守

入驻发布商品。 第五条 资质要求 商家除需遵守

中的基础资质要求外, 还应同时满足普通食品类商品资质要求: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行业资质 商品资质 咖啡/麦片/冲饮 所有 涉及经营预包装食品需提供入驻主体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 。 涉及经营初级农产品需提供入驻主体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签署“食用农产品承诺函” 。 注: 若当地营业执照已执行多证合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采用备案制且合并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时,则可使用入驻主体的营业执照替代《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 。 如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需包含“特殊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类别需包含第28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经营项目需包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如涉及“婴幼儿食品”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需包含“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类别需包含第28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或第29类“婴幼儿配方食品”或第30类特殊膳食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经营项目需包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如涉及”经营卡券类商品“,需提供入驻主体持有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需提供。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需提供。 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 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有机转换证书无效(进口食品,需要提供中国有机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认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声称转基因食品需提供。 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 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须填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 粮油调味/速食/干货/烘焙 所有

零食/坚果/特产 所有

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 所有

茶 所有

酒类 所有

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 所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所有

传统滋补营养品 所有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海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

普通膳食营养食品

营养包

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 月子营养

孕产妇奶粉

孕产妇营养品

美容护肤/美体/精油 美容内服

第三章 资费标准 第六条 保证金 商家需遵守

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

。 第七条 技术服务费 根据

的相关内容,平台有权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相关内容及金额 详见

。 第八条 货款结算 平台在每一笔订单 到达确认收货且满约定账期后 对商家货款金额进行结算,详见

。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店铺分 店铺分是反映店铺综合服务能力 的 重要指标,店铺分相关的构成及机制详见

, 店铺分将应用于流量倾斜、平台营销活动、终止合作等场景。 例如店铺分越高,流量加权越大; 店铺分达到某一门槛时,可解锁部分平台功能和权益; 店铺分低于一定水平,平台有权与商家该店铺终止合作。 第五章 商品要求 第十条 禁发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 禁发商品详见

, 还应同时遵守以下普通食品类商品禁售规定: 【酒类 > 白酒】类目下的酒类商品通常具备高价值,其商品本身及原厂包装的出厂状态等均是承载并识别商品完整性的重要标识。基于对消费者权益、购物体验及食品安全性的保障, 卖家不得发布已经人为主观破坏商品(包括其外观包装)完整性,与出厂完好状态不符的商品信息(如表述撕帽、剪带、去亚克力保护、去包装等)、商家“自定义的商品分类”(如“喝品”、“自饮款/版”、“品鉴款/版”)。 储存、运输造成的外观自然或正常损耗(如包装压痕等)但不影响商品密封性及物理状态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商品信息要求 商家发布商品时需遵守

相关要求,并确保商品的描述信息在商品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商详描述等)保证要素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企业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致敏物质提示等信息。 同时,商品信息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1.1 商品标题 (1)标题要求 商品标题中 的 “商品名称”,须与实物包装上的品名保持一致。 非预包装食品,若无品牌,标题可不添加品 牌。 标题中声称的配料,需为商品主配料。 如商品已临近保质期且在可售临近保质期内,须在 标 题中注明“临期商品 ”字样,临近保质期认定标准详见下文”商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2)通用标题 食品品类 通用标题格式 普通食品类 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基本属性(口味等)+ 品名 + 规格参数(净含量/规格/尺寸/加工方式/包装/等级等) 示例一 :粮油干货/方便速食,中粮福临门一级大豆油900ml 示例二:水饮冲调,怡宝矿泉水350ml*12/500ml*12 示例三:休闲食品,旺旺零食 大礼包50g*3袋+30g*4袋或旺旺零食大礼包270g 白酒类 完整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名称+ 商品名称 +出品公司名称(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 度数 + 净含量。 注:品牌名称需包含商标注册名称 示例一:五粮液 五粮春 五粮液股份出品 50度500ml 示例二:五粮液 红福熊猫 五粮液仙林生态出品 52度500ml 葡萄酒/洋酒 【原瓶进口/中国生产】+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商品名称 + 度数 + 净含量 注: 原瓶进口:原瓶从国外进口,国内不发生二次灌装 国内罐装:酒液从国外进口,在中国罐装出厂 单品茶叶 产地+商品名称*+品牌+种类/品种*+净含量/规格*+其他商品描述(特色/年份/赠品信息等) 示例:杭州西湖龙井100克听装 正宗明前一级龙井 多品类茶叶礼盒 产地+商品名称*+品牌+种类/品种*+净含量/规格*+其他商品描述(特色/年份/赠品信息等)+ 礼盒装 示例:武夷山四大茗茶500克听装特级礼盒装 婴幼儿奶粉 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段数/适用月龄 + 净含量/规格 示例一:爱他美白金版婴儿配方奶粉1段0-6个月900g 示例二:美赞臣安儿宝A+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6-12个月850g*6罐箱装 营养膳食 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基本属性(功能/主要成分等)+ 商品名称 + 规格参数(适用人群/性别/规格/口味等) 示例: 汤臣倍健 维生素B族片 成人 非泡腾片(150片) 11.2 商品主图 主图 展示内容 主图示例 第一张 真实完整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起 建议上传其他角度实物图、外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图展示,标签图上文字须清晰可见。

11.3 商品SKU ( 1 )不同规格的商品,需要在sku信息中明确差异化,如:按商品重量、按商品净含量或个数;同时需在商品sku中写明核心差异点并通过对应商 品 图片进行明示。 常见普通食品类商品规格示例: 商品名称 规格信息正确示例 旺旺零食大礼包 50g*3袋 怡宝矿泉水 350ml*12 (2)不得 发 布与商品信息无关的sku信息,如“嫌小勿买”、“不买后悔”等推荐语;不得发布:不推荐、特别推荐、力荐等 有 明显诱导性词汇。 11.4 商品属性 (1)请按商品发布页提示完整填写所有必填属性项,选填 属性项请按商品实际情况填写; (2)针对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商品必须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以下属性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填写的属性信息,需与商品实物标签、商详页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详图文等)相符一致。 填写指南 详见:

治理公告详见:

食品类别 通用必填属性 分类必填属性 预包装食品 一级产地、产地、包装形式

普通预包装食品

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保健食品

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营养成分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

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营养成分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 散 装食品

产品名称、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者地址 11.5 商品详情 商家须如实描述商品的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 以下商品详情内容带“*”的模块必须展示: 商品信息展示* 商品基本信息: 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进口食品可免)、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等; 如为 临近失效期商品 ,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临近保质期认定标准详见下文”商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转基因食品 应显著标示; 宣称 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等, 需在商详页附带清晰可辨认的认证证书。 产品展示* 商品卖点介绍、商品细节展示、商品包装展示 警示语* 如为保健食品, 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如为营养膳食品 ,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本品为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不可代替药物做疾病治疗,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食品同时食用”; 如为传统滋补营养品 ,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本商品如存在切片、切块、切丝等形态,均系为方便打包邮寄及使用,并非按照《中国药典》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加工,本商品不做任何形式的药用用途”; 如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本品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可代替药物做疾病治疗,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食品同时食用”,并备注安全保障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温馨提示 注意事项 品牌介绍 品牌说明介绍 此外,商家在商详页对商品进行宣传时, 还应 满 足 相关宣传规范的要求,详见下文“内容规范”。 11.6 商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如商品已临近保质期且在可售临近保质期内,须在 标 题中注明“临期商品 ”字样 , 且必须在商品详情页面最上方显著标示“此商品为临近保质期商品”。 临近保质期标准如下: 食品品类 保质期 临期商品 食品饮料 保质期≥2年 0<剩余保质期≤90天

1年≤保质期<2年 0<剩余保质期≤45天

180天≤保质期<1年 0<剩余保质期≤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0<剩余保质期≤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0<剩余保质期≤10天

10天≤保质期<30天 0<剩余保质期≤2天

保质期<10天 0<剩余保质期≤1天 婴幼儿食品 / 180天 孕产食品 / 剩余保质期不足保质期五分之一 注: 1)保质期计算规则:保质期以“月”为计量单位的,按1个月=30天换算;保质期以“年”为计量单位的,按1年=365天换算;临期天数计算,向上取整。 2)对于已标明“临期”的商品,商家应保证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时不得为过期商品(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收货延迟除外)。 3)临期商品的起算时间以商家发货后物流公司系统揽收的时间为准。 4)如国家或地区的临期标准严于本规则上述标准的,则按国家或地区临期标准执行。 5)商家在商品标题、详情页或创作者在直播间、笔记宣传酒类商品“新鲜日期”时,商品应当满足“用户签收日期与生产日期的时间差不超过商品保质期的1/3”的情形。

11. 7

商品质量要求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第十二条 商品价格 商家设置商品价格时,应遵守

。 第六章 内容规范 第十三条 售卖和推广普通食品类商品时,需遵守 以下 内容宣传规范 : 13.1 不得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备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功效,典型违规案例可参考

。 13.2 不得夸大宣传普通食品具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功能,如:普通白酒商品宣称具有消除紧张和焦虑等功效。 13.3 普通食品、保健品、药品需做明确区分,不得混淆商品功效,如:宣称普通食品可替代母乳、药品、保健品;宣称保健品等可替代药品。 13.4 不得借用军党政单位、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医护、患者、XX保险公司、哺乳妇女及婴儿等名义或形象做产品推荐,误导消费者。如:以临床营养师名义做商品推荐,或非法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军党政单位。 13.5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3.6 不得含有"100%有效"、"零风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 13.7 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商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 13.8 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3.9 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难以理解的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商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3.10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普通食品宣传,如: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3.11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3.12 符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 不符合 商品信息要求的商品或 禁止售卖的商品 ,平台将基于商家违规严重程度,对店铺/商品/账号/笔记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权、限进选品池、市集清退、商品下架/冻结、店铺及货款冻结、扣除保证金及额外赔付、店铺清退、账号封禁等处置措施,同时针对违规商家平台有权不允许该店铺 关联主体 再次在平台经营。 第十五条 平台会不定期对商家商品进行抽检并针对不合格商品/商家按照

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若商家/商品整体用户品质负反馈较多,平台有权依照

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除上述违规行为外,商家若违反平台其他管理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

或相关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 第八章 服务保障要求 第十八条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七天无理由,指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商家需遵守

为消费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 第十九条 售后要求 商家需遵守

中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客服服务 要求 商家在使用自主客服和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需遵守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消费者争议,需按照

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则适用 商家经营普通食品类商品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平台管理规则,商家经营普通食品类商品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 生效之日及以后的 ,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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